简体版  繁体版  English    
   本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本站新闻 | 民政离婚 | 法院离婚 | 涉外婚姻 | 复婚再婚 | 婚姻心理 | 婚姻评估 | 家庭纠纷
   亲子鉴定 | 法律法规 | 精选案例 | 理论研究 | 律师服务 | 法律文书 | 法律论坛 | 原创文学 | 杂志 | 单身男女 | 博客
    
  站内搜索: 中国离婚网大事记 >>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涉外离婚 >> 涉外离婚
  • 李庚、丁映秋申请承认日本国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协议案
  • 日期:2006-2-10 20:26:59  来源:本站  作者:  人气:
  •     【案情】
      申请人:李庚,男41岁,中国籍,住日本国大阪府吹田市千里山西4丁目39番A-309号。
      申请人:丁映秋,女44岁,中国籍,住日本国大阪府丰中市庄内幸町2-7-8清山庄27室。
      申请人李庚与丁映秋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975年2月生一女孩李落落。1980年11月,李庚赴日本留学,从此之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丁映秋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春,丁映
    秋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手续不全,大阪府地方法院未受理。1990年12月,丁映秋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于1991年2月27日调解解除李庚、丁映秋的婚姻关系;丁映秋在中国、日本国的财产归丁所有;李庚给付丁映秋生活费200万日元;李庚在日本国的财产归李所有;女儿李落落由丁映秋抚养,李庚给付抚养费200万日元。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双方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事后,丁映秋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庚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孤府地方法院提出,李、丁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丁映秋。因此,李庚、丁映秋分别向我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审查与裁定】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对李庚、丁映秋离婚一案作出的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协议书,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条件不抵触,于1991年5月28日作出裁定: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关于申请人李庚、丁映秋离婚的1990年第273号调解协议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是一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协议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中,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明确的规定,虽然该规定没有明确指出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的问题,但是,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中,理应包括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协议(调解书)。因为,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并有权出具调解协议(调解书),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方式,其调解协议(调解书)就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另外,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决,除了判决、裁定以外,通常都应当包括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我国与波兰、法国所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中,都明确规定,协定中所指的"裁决",包括调解书。因此,对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应理解为包括调解协议(调解书)这种形式。
      对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在国家主权原则下,认真行使司法审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效力。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符合这个精神的。
      本案中有一个应注意的问题,日本国法院的离婚调解协议书中,不但包括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内容,还包括财产分割和生活费、抚养费的给付及子女抚养的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该调解协议书中除婚姻关系以外的各项内容,是不在承认范围之内的。就是说,申请承认的范围,仅应限定在婚姻关系上。本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应当是这个意义上的裁定。
  • 责任编辑:
  相关文章
  • 暂无相关文章!

中央电视台报道本站
用户名:
密  码:
     本站开通免费婚姻质量评估服务邮箱以来,已收到数千封咨询邮件,为了能够更准确的回复,请大家在咨询时尽量祥细的说明事实与细节。还依旧希望咨询者能书写1000字数以上的内容。
邮件:kz222@163.net
QQ:592848907
新闻原创,论文原创,欢迎投稿
婚姻专业律师条件:
1、 年龄三十岁以上,结过婚并育过子女的; 2、具有律师执业证书,且从事律师执业五年以上的; 3、精通婚姻家庭法律法规,能熟练办理离婚案件的; 4、从事律师期间,未受过任何律师执业方面处罚的;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决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6、具有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加盟律师团队合作精神的。 7、定时参加本站组织的离婚法律专题律师实务研讨会。 8、接受总站的办案指导与业务监督。(详情请进
关于本站 | 诚邀加盟 | 联系我们 | 站长信箱 | English | 繁体版 | 旧版回顾
Copyright © 2000--2008
加入收藏
浙ICP备020103   版权所有 中国离婚网 设计制作:劲搜科技
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七号东海宾馆2号楼一楼
电话:0571-81810115 E-mail:kz222@163.net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