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由于同居、试婚、婚外情、包二奶等现象增多,非婚生子女不断地增加,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非婚生子女的增多给家庭和社会稳定与和谐带来了隐患,污染了社会风气。根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得不到健康成长的非婚生子女,长大后的暴力性和犯罪率比婚生子女高的多。由于非婚生子女本身是不道德行为的产物,他们的身份一般是不公开的,从而他们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只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首先要保障的是生存权利,如果没有物质供养,生存都成为问题,何来健康成长。而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案件往往是生父不承认父子或父女的身份关系,拒绝支付抚养费。本文就非婚生子女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纠纷的有关法律完善作一些探讨。
追索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的前提是确定某男子为该子女的生父,而且这种案件往往在起诉时法定代理人就提出作亲子鉴定的要求。法律又称之为强制认领,其定义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自动认领时,由非婚子女的生母或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认领,经法院诉讼程序责令其认领。这种被强制认领的当事人一般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只有偶尔极个别是胜诉的,而且往往是未启动鉴定程序,就得到生父或生母的确认。如去年“足球运动员高峰私生子案”,就是没有经过亲子鉴定程序,得到生父承认的案件。
追索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绝大多数案件的诉讼都是败诉的,败诉的原因不在于私生子与被告没有血缘关系,而是被告凭着最高院在1987年做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它是目前我国涉及亲子鉴定的唯一法律文件)这一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在确认亲子关系时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并且还强调进行亲子鉴定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这一规定在现今恰恰成了那些不愿承担责任的无良男人的保护伞。于是审判实践中,只要被告拒绝亲子鉴定的,整个案件就进入死胡同,无法确认其结果,最终成了无头案。原告一方提起亲子鉴定也便毫无意义,以致有些案件对非常具有科学意义的鉴定申请权利也予以放弃。而那些非婚生子的无良生父们也往往是这个原因那个原因而不愿承担责任,没有几个象“高峰私生子案”一样,那样如此地坦然面对;其诉讼中的表现是,被告不屑(或者不敢)出庭参加诉讼,请代理人出庭,既不书面答辩也不拒绝参加诉讼,更是对原告依法提起的亲子鉴定的申请视而不见,只是通过代理人在庭审中称:“原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证据不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是生母气个半死,产生之结果也便是非婚生子败诉,不但得不到对方的抚养费,而且还得承担诉讼费用,致使生活更为窘迫。在程序上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那么实体法上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权利的规定,对于他们来说也便成了一句空话。
为了早日冲出法律上保护非婚生子女权利问题的怪圈,净化社会风气,笔者认为只有从以下的立法上进行完善,才能加以改变。
一、实体法方面
实体法制定上可以参考台湾的立法,《台湾民法》第1067条规定了四种情形的可以认定,其一是受胎期间生父与生母有同居之事实者;其二是由生父所作之文书可证明为其生父者;其三是生母为生父强奸或略诱成奸者;其四是生母因生父滥用权势成奸者。有上述事实证据的,便确认其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规定小孩出生日往回算第一百八十一天起到第三百零二天止为受胎期间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可以结合实际作出相类似的规定:
1、受胎期间,生父有与其与母亲同居的事实;
2、受胎期间,生父对生母有强奸的事实,且有证据证实受胎时生母无与其他男子有性行为的。
3、受胎期间,生父对生母有通奸诱奸的事实,且有证据证实受胎时生母无与其他男子有性行为的。
4、有导致生母受胎的其他的情形。
二、程序法方面
法院受理的案件总是或多或少的有证明事实的证据,否则在立案的时候就不会受理。追索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的案件,原告往往向法院提供与被告一起同居的证人证词及有关书证等,但却很难提供非常有力的证据。如果仅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亲子关系的事实认定就会非常困难。“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更赋予经办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大胆地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申请鉴定的原告已经尽到法定的全部举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及时将举证责任分配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则推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亲权关系成立。
但现实上,法院在具体审判案件中不敢大胆运用推定这一规则。这不仅仅是因为法院的某些观念根深蒂固未能完全开放,而且还有一个因素就是这类案件的被告往往是有权有势者,利用社会关系网来干扰司法审判的独立。为了尽早遏制非婚生子女增多的现象,减轻因私生子女造成的个人问题和社会问题所带来的不良后果。笔者建议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这类案件做出相关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而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则推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亲权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