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人钱财,帮人“入编”,这种权利寻租竟以一纸协议书的形式公然存在。近日,本报就接到了这样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报料:某公职人员之妻,以帮助他人申请正式编制为名,收受现金5万元整。双方白纸黑字约定事情一个月办成,否则退款。不想,事情没有办成,当事人便以追款为名将其告上法庭。收钱之妇虽称款已返还,但却只有退款凭证的复印件。更为耐人寻味的是,在当事人投诉到涉事公职人员单位及法院开庭审理前,这对夫妇毅然断了秦晋之好。
缘起——
朋友聚会结识“贵人”
事情要从2005年8月说起。当年,从部队转业出来的曾培任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罗湖区某公职人员方某的妻子姚某。曾培任回忆说,当时姚某主动问他在什么单位工作,是否有朋友在单位中遇到什么困难,还表示如有困难,可以花点跑腿费,她可以帮忙办好。
据曾培任说,姚某说自己丈夫在某单位工作,有相当的社会关系,跟领导也熟。为了安全,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协议书,上面写上他们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资料。如此一来,曾培任就说出了自己在部队的战友陈伟杰退伍后在某单位上班,却一直没有正式编制的情况。
随后,曾培任在姚某的带领下,到了丈夫所在的单位。“我在那里第一次见到方某,我这才相信他妻子说的话。” 此后,“每隔几天就接到姚某的电话,说是陈伟杰的事情,她丈夫可以办理,但是跑腿费用需要5万元。”曾培任告诉记者,当时姚还口头承诺在办好陈伟杰的事情之后,可以帮他也找个好工作,因为曾当时也是失业状态。
然而这一过程,涉事公职人员方某予以否认。他表示对姚某的所为不清楚,也没有在单位见过曾培任。
收钱办事签协议
2005年10月28日,曾培任就拿着5万元钱及战友的资料在银行跟姚某见面。“经方某电话委托,我把钱和资料给了他妻子。”曾培任说。
双方还真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记者在曾培任提供的这份协议书上看到,第一条写明“姚某自拿取陈伟杰申请编制(即:正式转正)的相关资料日起;一个月内(相当于一个月),全部办好陈伟杰的申请编制(即:正式转正)。”
协议书中还约定,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任何事情都由办理人姚某负责;如果一个月之内没有办好则一次性将5万元如数退还给委托人曾培任。协议书上还有双方的签名及姚某的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约定自签署之日生效。
协议书的背面还手写有收条:“我本人收到曾培任交来办事用的钱,人民币伍万元整。收款人:姚某。”曾培任持这份协议书、收条、银行存款凭条的原件,姚某拿复印件。
事没办成纷争渐起
据曾培任说,协议签订之后,他便再也无缘与方某夫妇见面。一个多月后,战友陈伟杰的事情不见有眉目,曾培任于是多次打电话给姚某,希望能够按照约定退还5万元钱。“可她不是说正在办理,就是叫我耐心等待,还安慰我说,丈夫是公务员,不会跑了我的钱。”
可时间一天一天过去,事情仍旧没有办成,姚某也不再接听曾培任的电话。事情过去近一年后,2006年8月,曾培任找到方某所在的单位反映情况。据曾培任说,该单位一位负责人接收了协议书等资料,并在2006年9月上旬答复说,正在做方某的思想工作。此后,没有下文。
在这种情况下,2006年底,曾培任一纸诉状将姚某告上了法庭。
答辩—
只留下2000元作为“水脚费”,其余48000元已返还?
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然而开庭时,姚某没有出庭,只是提交了一份答辩状,称自己心情很差,“我怕自己到时候受不了,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不便出庭。
为什么姚某会心情很差呢?她在答辩状中称,其实这5万元“办事的钱”早就已经退还给了曾培任。“我于2005年12月3日已退回人民币48000元给曾,为什么不是退50000元人民币呢?因为当时曾培任说我们是朋友,所以给2000作为水脚费。”
姚某说,退钱之时,曾培任说协议和收条没有带在身上,所以退款单双方签了字,但协议和收条姚某并没有收回,所以导致后来曾培任可以拿着这些东西“去我先生单位找他领导说我没有退回钱给他。”姚某的辩词印证了曾培任的说法——他曾经为此事到方某所在的单位找过相关领导。
夫妻已离婚,退款凭证只剩下复印件?
如果如姚某的说法,“办事的钱”已经退回,那么关键性的证据——退款条在哪里呢?据姚某说,这张退款条是当时曾培任让姚某写的,退款人是姚某,而收款人就是曾培任。“但是现在找不到原件,因为我跟我先生离了婚搬出去住的时候,可能搞不见了,所以现在我只在我钱包里找到一张复印件。”姚某说。
姚某还解释说,为什么会有这张复印件,就是因为在2006年10月份,曾培任找到丈夫工作的单位后,姚某“复印了一份准备去找曾培任谈”。
在姚某看来,曾培任才是真正的坏人,“他就是有心来搞我,现在搞到我有家不能回,搞到我又跟我先生离婚……他居然把我起诉到法院,要我退回5万元钱还有3000元的利息。”姚强调:“这是办事的钱,不是放高利贷!我先生原来是一个公务员,那么几万元钱我会骗他吗?会不退给他吗?”
姚某向法庭出具的离婚证显示,姚某和方某于2006年12月1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而这个时间恰好是在曾培任找方某所在的单位领导与法院立案审理该案件之间。另据曾培任说,去年姚某宣称跟丈夫离婚后,他还在协议书上写明的处所见过姚某。
判决——
协议非法 双方均有过错但5万元应该返还
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工作性质的转变需要经人事部门、劳动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批准,不是个人所能改变。因此,曾培任要求姚某帮忙办理员工转编制,其本身就不符合相关规定,双方的行为显然违法,双方签订的协议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支持曾培任索要5万元钱的请求。
曾培任不服这一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中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上诉人因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此案中,曾培任提供了协议书、收条等原件,而姚某只提供了复印件,且曾培任对这复印件不予认可,同时,由于姚某未按常理将收条在退款时收回,所以法庭对姚某所称5万元已返还的事实不予采信。中级法院遂判令姚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天内将5万元退回给曾培任,曾培任的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的判决于2007年8月15日下达,曾培任也于2007年9月26日申请了法院的强制执行。然而至今,曾培任没有接到姚某应该退还的5万元钱及其此前垫付的、法院判令姚某应该承担的4000元诉讼费。
为此,记者根据协议书上的电话,联系到了姚某。她表示不愿意见面接受采访,并声言此事跟报社没关系,“登报也没用。”她在电话里强调,此事跟方某没有任何关系,他甚至不知道此事。对于曾培任所说,当年是她主动提出可以帮忙办事的说法也予以否认。按照姚某的说法,曾培任知道她有这方面关系,于是托她办事。至于这种关系从何而来,姚则解释说,自己虽然从来没有公职,但是一直做生意,所以关系比方某还要多。“做公务员能有什么关系?你们自己也可以判断了。”姚某说。
近日,为此事奔忙了3年多的曾培任继续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方某为被执行人,理由是方某与姚某在案件发生及一审法院连期间是夫妻关系,可以把这项债务看成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同时,曾培任也将此事投诉到了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待他们的处理结果。“因为这件事的牵连,我至今不敢结婚。我知道这样的事件我也有不对的地方,但我相信这种事情不会只在我一个人身上发生,希望这件事情能够最终大白天下,警醒后来人。”曾培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