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English    
   本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本站新闻 | 民政离婚 | 法院离婚 | 涉外婚姻 | 复婚再婚 | 婚姻心理 | 婚姻评估 | 家庭纠纷
   亲子鉴定 | 法律法规 | 精选案例 | 理论研究 | 律师服务 | 法律文书 | 法律论坛 | 原创文学 | 杂志 | 单身男女 | 博客
    
  站内搜索: 中国离婚网大事记 >>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服务 >> 律师服务
  • 律师:离婚时房产权过户同时要变更还贷人
  • 日期:2008-5-30 15:18:31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人气:
  •     李女士:婚后购买的商品房,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产权是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现双方感情不合准备离婚。男方也同意离婚后将房屋过户到我名下,剩下的贷款由我一人承担。但是在去房产局咨询得到的答复是不能变更产权人。为什么不能变更?如果不变更我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贾律师:首先明确的是该房屋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双方约定由非产权登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承担还贷义务时,必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还贷变更手续;如还贷能力欠缺,则银行未必同意。因此,你必须首先征得放款银行的同意。如果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变更产权人。由此产生的风险需要向你提示:即如果第三人相信产权登记簿,向产权登记人购买该房屋,即使登记与实际权利不符,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簿的信赖,该交易应当受法律保护,其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王先生:我原本在农村有一处住房,后来因为孩子在城里工作,为生活方便就将房子卖了搬到城里居住了。但是我现在又想回老家居住,我还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吗?

      贾律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你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了。

  • 责任编辑:
  相关文章
  • 暂无相关文章!

中央电视台报道本站
用户名:
密  码:
     本站开通免费婚姻质量评估服务邮箱以来,已收到数千封咨询邮件,为了能够更准确的回复,请大家在咨询时尽量祥细的说明事实与细节。还依旧希望咨询者能书写1000字数以上的内容。
邮件:kz222@163.net
QQ:592848907
新闻原创,论文原创,欢迎投稿
婚姻专业律师条件:
1、 年龄三十岁以上,结过婚并育过子女的; 2、具有律师执业证书,且从事律师执业五年以上的; 3、精通婚姻家庭法律法规,能熟练办理离婚案件的; 4、从事律师期间,未受过任何律师执业方面处罚的;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决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6、具有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加盟律师团队合作精神的。 7、定时参加本站组织的离婚法律专题律师实务研讨会。 8、接受总站的办案指导与业务监督。(详情请进
关于本站 | 诚邀加盟 | 联系我们 | 站长信箱 | English | 繁体版 | 旧版回顾
Copyright © 2000--2008
加入收藏
浙ICP备020103   版权所有 中国离婚网 设计制作:劲搜科技
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七号东海宾馆2号楼一楼
电话:0571-81810115 E-mail:kz222@163.net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