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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分割房产 权属问题要注意
  • 日期:2008-7-16 15:09:51  来源:北青网 - 法制晚报  作者:  人气:
  •   离婚协议有约定 两套房子人手一套 没想到其中一套无法过户 律师建议———

      事件简介

      因感情不和,李女士和易先生于3年前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他们名下的两套房子人手一套。但因分给李女士的那套房子是易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单位购买的房改房,所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分给李女士的房子不能过户,那分给易先生的房子归李女士所有。

      后因易先生辞职,在他们离婚后易先生被该单位诉至法院将房屋收回,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所以那套房子已无法归李女士所有。

      而易先生已将离婚时分给自己的那套房子转卖给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李女士想问,自己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

      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的卢明生律师说,一般来说,房改房的产权归属受国家房改政策调整,受购房者与房改单位之间约定的服务期限限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

      以易先生名义购买的原所在单位的房改房,能否过户转让取决于易先生与原所在单位的购房约定。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充分注意到了该套房子无法过户的可能性,所以在协议中增加了相关约定。

      按照这一约定,因易先生辞职,房子最终被原单位反购,其产权已发生了变化。为此,依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另一套房子就应归李女士享有。

      可易先生没有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分给自己的那套房子过户给李女士,反而将其转卖给他人从而获利,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女士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律师提醒

      卢明生律师提醒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涉及房改房的,要充分注意到该房屋的权属是否受到限制。一般评判房改房的权属是否完备,从可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看是否取得产权证,在产权证上是否对权属作了某种限制;二是看与房属原产权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中是否对房屋的权属作出某些限制性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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