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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两年了,还得替前夫还债?
  • 日期:2008-7-3 15:04:54  来源:今日扬州  作者:万古流  人气:
  •     夫妻离婚分“家产”,分的不仅仅是钱财,还可能是债务。扬州广陵区湾头镇张女士最近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6月30日,有人带着欠条上门讨债,说是其前夫欠下的,要她共同承担这一债务。莫名其妙的张女士看着5万多元的欠条一筹莫展,因为律师告诉她,尽管离婚快2年了,说不定还真要替前夫还债。而记者采访律师后获悉,债务和婚姻搅在一起的事情还真不少,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讲究也很多。

    [事情经过] 5.4万元债从天而降

    张女士与前夫刘某是2006年10月离的婚。离婚后,丈夫刘某外出务工,至今与张女士没有任何联系。然而6月30日傍晚,张女士正与父母在家吃晚饭,自称前夫老朋友的徐某推门而入,嘴里喊着“大嫂”,不好意思地递上一张欠条:“这个钱……你得还一半,你看看。”

    张女士一头雾水:“我什么时候欠你的钱啊?”拿过欠条来一看,原来,借条是前夫写的,共5.4万元,上面没有写借钱的理由,却有刘某的签字,落款时间是2006年2月。

    徐某告诉张女士,钱是刘某分两次借的,第一次借了3.4万,写了一张欠条,后来没还上又借了2万,刘某把第一张欠条要了回去,一起写了这张5.4万的欠条。徐某说,借钱的时候,刘某说是为了给家人看病用的,还说很快就会还上。可离第一次借钱快两年了,还是没还。而且现在刘某又改口了,说他最多只还一半2.7万元,另一半该由张女士还。因为借钱的时候,两个人没有离婚,债务是两个人欠下的,应该两个人还。

    几万元的债务从天而降,张女士对这笔“凭空出现”的债务非常不满。她根本不认识徐某,她前夫也从未提及此事。而且当时两边家里根本没有人生病。刘女士还说,前夫以前经常赌博,就算真有债务,也只可能是赌债。

    张女士拒绝还款,并将徐某赶出门外:“跟谁借的,你跟谁要去!”张女士说,徐某看要钱不成,临走时便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法庭上见。”

    张女士觉得很冤枉:谁知道这张欠条是不是个圈套,要么就真是一笔赌债。但对于这张莫须有的欠条,张女士坐卧不安,担心法院的传票第二天就会送到家门口。

    能不能“躲”过这笔债?

    事情发生后,张女士心里就像压了块石头,第二天她便找到律师咨询。律师告诉她,除非你能证明这张欠条不是你们离婚前的共同债务,或者证明这是前夫欠下的赌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否则法院很可能会根据欠条判欠款是两人的共同债务。

    张女士的案例,是很典型的夫妻债务官司。提供咨询的律师告诉张女士,之前他就碰到过类似的事情,男方欠下赌债不还,离婚后债主上门讨债,要女方共同承担。后来女方找到与前夫在一起赌博的几个人,调查询问,并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就是赌债,从而合理拒绝了还债。

    与那件事情相比,律师建议张女士搜集债务是赌债,以及债务与夫妻存续之间的共同生活无关的证据。

    张女士能不能“躲”过这笔债?记者昨天下午采访了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峰。他认为,民事官司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笔债务发生在张女士与前夫的婚姻存续期间,债主徐某出示了借条,而张女士如果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债务是前夫欠下的赌债,或者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欠下的个人债务,到法庭上,法院只能支持债主,认定这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张女士也要承担还款的责任。

    [律师说法] 只有两种情况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类似债务怎样才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呢?

    陈峰律师告诉记者,离婚官司中,由于夫妻一方不知情,另一方借债引发的债务纠纷比较多见。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其中一方举债,只有两种情况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即夫妻一方如能证明:1.夫妻一方借款时,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该借款就是个人债务;2.夫妻结婚时,双方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借款人知道该约定。

    离婚遭遇可疑债务关键看举证

    张女士在向律师咨询时,还怀疑这是前夫设下的一个圈套,担心是前夫故意找人合谋捏造的欠条。其实在现实中,夫妻一方利用法律条文,在离婚时或离婚后捏造债务使另一方少分家产、骗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类事情发生时怎么处理?

    记者就此咨询陈峰律师时,他认为债务案件审理关键在于举证。他指出,第一,查明借款用途及借款人经济情况。如果张女士能证明丈夫当时根本没有借钱给家人看病,也就是借钱的理由不成立;又或者借款人一穷二白,不可能有这么多钱出借的话,那么法院在综合考虑这些情况时,就会对借款行为进行质疑,从而作出“借款不存在”的判决。第二,笔迹鉴定借条的形成时间,通常假借条都是在闹离婚时或者离婚后才临时写的。即使借条上的借款时间写得比较早,比如2008年离婚,故意将借条时间写成2006年,也可以利用笔迹鉴定,查出借条的真正形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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