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English    
   本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本站新闻 | 民政离婚 | 法院离婚 | 涉外婚姻 | 复婚再婚 | 婚姻心理 | 婚姻评估 | 家庭纠纷
   亲子鉴定 | 法律法规 | 精选案例 | 理论研究 | 律师服务 | 法律文书 | 法律论坛 | 原创文学 | 杂志 | 单身男女 | 博客
    
  站内搜索: 中国离婚网大事记 >>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复婚再婚 >> 复婚再婚
  • 女方再婚前夫能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 日期:2008-7-3 15:43:04  来源:沈阳日报  作者:伏桂明  人气:
  •     问:3年前,我与邹某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我生活,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不久我认识张某,准备与其结婚。邹某为阻挠我与张某的婚事,竟给我下最后通牒:若与张某结婚,就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我急于想知道的是:再婚能否成为邹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理由?若邹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支持他?

        律师诊断:你与邹某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你生活,但邹某仍是孩子的父亲,父子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邹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即是其享有的权利之一。不过,享有这种权利并不等于可以滥用这种权利,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根据以上规定,邹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目的在于阻拦你再婚,这显然不属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因此,即便邹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 责任编辑:
  相关文章
  • 暂无相关文章!

中央电视台报道本站
用户名:
密  码:
     本站开通免费婚姻质量评估服务邮箱以来,已收到数千封咨询邮件,为了能够更准确的回复,请大家在咨询时尽量祥细的说明事实与细节。还依旧希望咨询者能书写1000字数以上的内容。
邮件:kz222@163.net
QQ:592848907
新闻原创,论文原创,欢迎投稿
婚姻专业律师条件:
1、 年龄三十岁以上,结过婚并育过子女的; 2、具有律师执业证书,且从事律师执业五年以上的; 3、精通婚姻家庭法律法规,能熟练办理离婚案件的; 4、从事律师期间,未受过任何律师执业方面处罚的;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决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6、具有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加盟律师团队合作精神的。 7、定时参加本站组织的离婚法律专题律师实务研讨会。 8、接受总站的办案指导与业务监督。(详情请进
关于本站 | 诚邀加盟 | 联系我们 | 站长信箱 | English | 繁体版 | 旧版回顾
Copyright © 2000--2008
加入收藏
浙ICP备020103   版权所有 中国离婚网 设计制作:劲搜科技
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七号东海宾馆2号楼一楼
电话:0571-81810115 E-mail:kz222@163.net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