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应当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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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1-18 23:10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应当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隋某某与刘某某经朋友介绍相识,2018年8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屋,并且共同购买了部分家用电器、家具等设施。 2019年4月,隋某某与刘某某因观点不合,发生争吵,两人决定解除同居关系,在如何处理双方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以及购置的家具、家电的问题上,两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因而,2019年8月,隋某某依法向该房屋所在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对同居关系期间所得的房产及其他财产进行析产。 刘某某在接受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向法院主张,本案的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属于一般民事诉讼,在地域管辖上应当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权的期间提出,在该期间内未提出的,即为应诉答辩,接受法院管辖。 事后再以该案违反管辖权规定为由主张裁判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对于不动产纠纷依法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处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的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中,看似是因不动产权属争议引发的物权纠纷,但是实质上是因同居关系解除而引发的析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应当按照一般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管辖。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从外观上看,隋某某是对涉案标的建筑物的权属问题请求法院予以裁判,属于物权纠纷。 但是实质上,由于该房屋系在隋某某与刘某某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并对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关系进行析产,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就该房屋的归属问题,属于同居关系中的析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应当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