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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公司经营而对外负债,离婚时,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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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11-26 00:24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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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公司经营而对外负债,离婚时,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孟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年底两人决定离婚,并订立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孟某某应经营企业所负担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赵某某不承担清偿责任。协议签订后,第三人袁某某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孟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赵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赵某某认为,孟某某所经营的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袁某某借款,但是该借款系用于公司经营,而非夫妻共同生活。

因此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赵某某不是该笔借款的共同债务人。但是借款人袁某某则认为,其知晓赵某某与孟某某的是夫妻关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负债,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孟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经营企业而对外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

第一,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孟某某为企业经营而对外负债,虽未直接将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其将该钱款用于企业经营,孟某某作为企业股东享有相应的股权,并且该企业属于两人婚后设立的公司,企业的经营情况与夫妻共同财产有直接关系,公司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债务的负担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务,赵某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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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一方经营公司而形成的对外负债,该债务性质应如何判断,可以从以下论证思路分析:

第一,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孟某某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企业经营。

第三,该企业为婚后设立,孟某某在企业中任股东的,从企业中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因此,企业的经营状况与夫妻共同所得相挂钩,该借款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该借款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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