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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撤回附义务遗嘱——谢某与郑某等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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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5-12-11 14:04

基本案情

谢某系郑某的母亲,谢某的丈夫于1996年9月去世,留下老屋一处,未立遗嘱。2017年11月25日,谢某与其长子郑某和三个女儿订立了一份协议,约定谢某在老屋自身所占份额及继承老伴遗产的份额,在谢某百年后全部由长子郑某继承,三个女儿自愿放弃继承,谢某的所有生养死葬费用均由长子郑某负担。2020年4月17日,老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全部由郑某领取。此后,郑某及其家人与谢某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言语冲突。2021年3月25日,谢某与郑某发生冲突,郑某殴打谢某脸部致轻微伤。同年7月20日,谢某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归还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利息。郑某提起反诉,要求谢某返回其支付的赡养费和医药费。

处理结果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虽然在2017年《协议书》中订立了附义务遗嘱,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目前该遗嘱尚未发生效力,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谢某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75%份额,郑某占有全部房屋拆迁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谢某有权要求返还。赡养父母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郑某要求谢某返还赡养费及医药费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且有违社会善良风俗,判决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驳回郑某的反诉请求。宣判后,郑某提起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乌鸦尚知反哺,羔羊亦知跪乳。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本案确认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撤回附义务遗嘱,既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严厉谴责。这一裁判立场既是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严格适用,也是对“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传统美德的现代表达。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自觉履行赡养义务,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文明,彰显了司法裁判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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