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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被继承人生活的继承人经公证程序放弃继承后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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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1-20 11:03

 【基本案情】


  原告仇某自1998年起与次子仇某某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19年仇某某去世。仇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配偶陈某、父亲仇某及儿子小仇。后仇某与小仇通过公证自愿放弃继承权,所有遗产由陈某继承。陈某将所继承财产转让后获款1750万元。不久,仇某因腿伤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遂诉请要求分得部分遗产。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依附被继承人生活的继承人经过公证程序放弃继承后其权益如何救济。法院确认公证放弃行为有效,但考虑到仇某年逾九十、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而陈某继承全部巨额遗产,应从人道主义及公平原则出发,对老人予以适当扶助。最终判决陈某一次性支付仇某生活扶助费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耄耋老人放弃继承遗产后生活陷入困境,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上考量,从维护老年人权益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作出裁判,避免“老无所养”的局面,让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一定保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裁判在社会法治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观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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