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亲子关系却证据不足能否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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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1-29 09:04 一方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却没有足够的证据,另一方也没有相关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无法就双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组织鉴定。在此情况下,能否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黄某与李某于2020年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21年12月,黄某生育儿子李某某,李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一栏写着李某的名字。2022年5月20日,黄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黄某与李某经常因生活琐事、夫妻忠诚度、儿子李某某的亲子关系等问题发生争执。2023年12月4日,黄某与李某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李某某由李某抚养,黄某无需支付任何生活费。 此后,黄某以李某某并非李某的亲生儿子为由诉至港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儿子李某某由她抚养。 李某不同意儿子李某某由前妻抚养。他辩称,黄某主张李某某并非他的亲生儿子不属实,而是黄某自己虚构的事实,并没有相关的实质证据。而且,黄某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不能给孩子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在诉讼过程中,黄某向法院申请对李某某与黄某、李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李某未带儿子李某某按法院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导致司法鉴定活动终止。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主张李某与儿子李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要求变更儿子李某某的抚养权,提供了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李某抗辩不同意变更儿子李某某的抚养权,且在庭审中抗辩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仅系怀疑儿子与自己的亲子关系,并不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第1款“父或母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关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李某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黄某应提供必要的证据否定李某与李某某存在亲子关系,但黄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李某怀疑、否认过其与李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而身份关系不能自认,故黄某否认李某与李某某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证据不充分,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黄某、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双方离婚后,李某的抚养条件并未发生重大下降,且黄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李某存在应当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故法院对黄某要求变更儿子李某某的抚养权的主张依法不予采纳。 港北区法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不仅直接关乎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的设立与终止,而且影响亲子身份关系的稳定、家庭的和谐以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在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审理中,有时会遇到一方当事人基于自身名誉或者其他家庭关系的考虑,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情况,导致鉴定程序无法推进,给人民法院准确认定亲子关系带来障碍。 就该案而言,黄某起诉请求否认李某与儿子李某某的亲子关系,而李某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提供必要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尽管黄某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但这些记录仅能证明李某曾对亲子关系产生过怀疑或者提出过否认,而身份关系不能自认。因此,黄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此外,离婚协议已对孩子的抚养权作出明确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应当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时,协议内容应得到执行。 作者:黄丽丽 邱羚 【广州离婚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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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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