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离婚协议中对于机动车号牌权属的约定? 二维码
92
发表时间:2019-08-31 20:22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如何认定离婚协议中对于机动车号牌权属的约定? 案情概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女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叶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购有精灵牌小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号牌号码为×××,登记在李某名下。2016年8月25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车牌号×××smart精灵归女方(叶某)所有。案涉车辆系李某婚前车辆婚后置换而来,置换价格为3万元,仍使用婚前车辆之号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考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案涉车辆号牌的权属认定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机动车号牌存在的意义在于其价值属性。 就物理属性而言,机动车号牌系一块金属号码牌,其本身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申请人申请时亦需支付一定工本费。但机动车号牌的物理形态仅系其价值属性的载体,实践中产生争议的也并非号牌本身,而是其所承载的通行权。具体分析如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为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维护公共道路的通行秩序,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机动车号牌与登记证书、行驶证共同构成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因此,机动车号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的、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合法标志和凭证,其存在的实质意义在于其所内含的价值属性:一是物权登记公示公信的功能。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属于对价值较大的动产在交付基础上特别规定的特殊公示方法,直接体现物权登记的宣示效果。二是宣示享有驾驶权的功能。由于车辆号牌显而易见、辨识度高,悬挂机动车号牌直接表明了权利人的驾驶权。三是满足政府交通管理的特殊需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车辆号牌进行分类,可以实现对道路运输经营市场的有效管理,亦可根据不同机动车辆号牌来划定限行区域和范围,从而实现疏导交通、缓解道路拥堵的目的。 第二,《离婚协议书》对案涉机动车权属的约定系对车辆及号牌的一体化约定。 根据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法律规定,机动车号牌依附于机动车存在,其主要功能的发挥需要与车辆本身结合并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就本案而言,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处理部分明确约定:“车牌号×××smart精灵归女方所有”,且作出该约定时案涉车辆与号牌并未分离使用。据此,双方并未对车辆号牌的权属单独作出约定,结合前述关于机动车号牌价值属性的分析并考虑到李某名下尚有一辆单独号牌的车辆由其自行支配,可以认定《离婚协议书》对机动车的约定系对车辆及号牌一体化的约定,车辆及号牌均应归叶某所有。 律师评析 综合法院对于机动车号牌作用及价值属性的分析和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认定《离婚协议书》对机动车的约定系对车辆及号牌一体化的约定,车辆及号牌均应归叶某所有并无不妥。本案中,对于车辆号牌的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公共利益,且是和案涉车辆一起约定的,应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