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能否与继承人约定,就执行遗嘱行为获得报酬?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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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9-16 21:19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遗嘱执行人能否与继承人约定,就执行遗嘱行为获得报酬? 基本案情 陈某某订立遗嘱,并指定乔某某为遗嘱执行人,陈某某与乔某某约定,陈某某去世后,陈某某的两个儿子继续委托乔某某作为资产管理人,确保陈某某两个儿子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2019年年初,陈某某去世后,陈某某的两个儿子陈某甲、陈某乙按照遗嘱约定,与乔某某达成资产管理协议,乔某某从中抽取部分金额作为代理费。 事后,陈某甲、陈某乙认为乔某某的行为属于双方代理,损害了自身利益,要求乔某某退还代理费。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执行人不得收取代理费用。同时本案中乔某某担任陈某甲、陈某乙的遗产管理人系执行陈某某的遗嘱中的内容,不属于双方代理行为。 本案中乔某某收取代理费用的行为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与陈某甲、陈某乙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合法有效。
律师分析 我国民法禁止双方代理之行为,其目的在于防止代理人凭借其优势地位而作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而本案中,在陈某某去世后,陈某甲、陈某乙依据遗嘱约定与乔某某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的,并不存在双方代理之行为。 同时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禁止遗嘱执行人收取费用,因而乔某某收取费用的行为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与陈某甲、陈某乙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没有无效事由,应属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且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及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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