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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一方曾出轨,离婚诉讼中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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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4-22 11:02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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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曾出轨,离婚诉讼中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基本案情

原告A诉称,2012418日,原被告双方举行婚礼。

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一般。

但婚生女C出生后被告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其他女性进行不正当交往,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无效,原被告双方为此进行激烈争吵。

201710月,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已无任何感情可言。

上述事实表明,被告无视家庭责任,漠视原告感受,践踏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C独立生活为止;3、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个人所有,价值人民币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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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双方相互了解时间长达四年,足见其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可,且已生育一女昕;从离婚原因看,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但被告予以否认,仅认可其与女性同事的暧昧聊天记录。

仅凭聊天记录及原告提供的QQ截图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原告以该理由主张离婚,证据不足;从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双方于2017年10月开始分居,分居时间尚未达到二年,且被告亦在分居期间探望原告并向原告表达了和好的愿望。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尚存在和好的可能性,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正视夫妻矛盾,加强沟通交流,互体互谅,共同维护婚姻的稳定。


律师评析

本案中,一方曾出轨,但是改过自新并想和原告和好,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更加从维护婚姻关系的角度进行判决如果真的存在恶劣的情况,原告应该进一步提供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依据。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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