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一方曾出轨,离婚诉讼中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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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4-22 11:02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一方曾出轨,离婚诉讼中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基本案情 原告A诉称,2012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举行婚礼。 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一般。 但婚生女C出生后被告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其他女性进行不正当交往,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无效,原被告双方为此进行激烈争吵。 2017年10月,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已无任何感情可言。 上述事实表明,被告无视家庭责任,漠视原告感受,践踏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C独立生活为止;3、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个人所有,价值人民币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 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双方相互了解时间长达四年,足见其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可,且已生育一女昕;从离婚原因看,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但被告予以否认,仅认可其与女性同事的暧昧聊天记录。 仅凭聊天记录及原告提供的QQ截图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原告以该理由主张离婚,证据不足;从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双方于2017年10月开始分居,分居时间尚未达到二年,且被告亦在分居期间探望原告并向原告表达了和好的愿望。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尚存在和好的可能性,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正视夫妻矛盾,加强沟通交流,互体互谅,共同维护婚姻的稳定。
律师评析 本案中,一方曾出轨,但是改过自新并想和原告和好,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更加从维护婚姻关系的角度进行判决。如果真的存在恶劣的情况,原告应该进一步提供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依据。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文章分类:
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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