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军婚,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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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4-24 14:23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军婚,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 基本案情 原告A诉称,2016年6月原告与被告B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4年10月9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行为古怪,导致无法与原告沟通交流。 2017年4月20日,被告到原告单位,要求与部队首长见面,提出由部队安置被告病退的无理要求,给原告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双方婚姻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XX部队政治处调解无效后,政治处出具了证明,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彩礼和价值10000元的黄金首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申请离婚须经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本案中原告A系现役军人,庭审中被告B同意与原告A离婚,是双方对婚姻自由权利的处分,并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XX部队政治处调解并出具了证明,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依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并同居生活,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本案中原告A虽于婚前按照习俗向被告给付了彩礼及黄金首饰,但原告与被告已经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而原告A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婚前给付彩礼导致了婚后生活困难,故对原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律师评析 军人离婚是需要军人一方的同意,同时需要政治处的同意方才可以履行离婚手续。彩礼原则上不能返还,除非出现婚姻法上规定的影响其生活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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