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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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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5-07 09:12作者:皓哲律师团队

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吗?


基本案情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4年7月3日在X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与他人私奔同居生活,原告好言相劝,被告毫无悔意,先后多次起诉要求离婚。

2016年9月22日,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但对精神损害赔偿未作处理,要求原告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因被告婚后生活不检点,与他人同居,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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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应该提交相应的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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